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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日报:公益诉讼铲除化工废物(10版)
时间:2019-06-05     来源:淮南文明网

  安徽日报 2019年06月05日

  5月28日,记者来到位于凤台县的淮河化工厂原址,院子里曾经被污染的土地早已翻整一新。“如果不是通过公益诉讼,这里可能还是一堆化工废渣。”凤台县检察院的干警指着不远处的一片空地,向记者回忆起侦办淮河化工厂、朱某某污染环境案的历程。

  2017年5月,凤台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刘集乡淮河化工厂厂内有化工废渣。由于该地位于凤台县西淝河南侧淮河入水口处,属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,对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。

  凤台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此事,指派检察官开展督促勘查工作。经谱研化工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对该填埋物(即“高沸物”)进行分析,填埋物中的苯含量在0.34%至2.14%之间,总含量超过0.1%,从而判定淮河化工厂厂内的填埋物为危险废物。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,凤台县检察院认为,凤台县淮河化工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私自处置、拖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,已严重污染环境,淮河化工厂及主要责任人朱某某、詹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,并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。2017年6月1日,凤台县公安局对凤台县淮河化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,当年9月30日,凤台县检察院对朱某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
  检察机关仍然没有停下脚步。鉴于凤台县淮河化工厂非法处置、掩埋危险废物,严重污染环境,凤台县检察院快速启动公益诉讼线索流转机制,抽调公诉和民行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,研讨案件成立的可能性。办案人员一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淮河化工厂污染环境的证据,确定掩埋危险废物的具体位置和数量方面与环保部门进行对接,以了解该厂的历史情况。此外,凤台县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又亲自走访当地政府与附近群众,了解政府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。并提前与凤台县法院进行了沟通,就案件的受理、立案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协调。

  经过缜密的审查,办案检察官确认在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,朱某某、詹某等人在凤台县刘集镇山口村经营风台县淮河化工厂,该化工厂生产甲基三乙氧基硅烷、苯基三氧氯硅烷等化工产品,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料“高沸物”。由于淮河化工厂无工业废水废料处理设施,为节约成本,提高生产利润,2010年朱某某、詹某安排工人将“高沸物”填埋在化工厂院内西南处。之后,又雇佣建筑工人在该填埋处上方加盖一间简易仓库作为掩饰,经过第一阶段清运工作后,已清运填埋物及被污染的土壤重量为138.86吨。

  2017年12月12日,凤台县检察院就淮河化工厂、朱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向凤台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去年1月17日,凤台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,并于当年4月9日,分别判处淮河化工厂罚金10万元,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。淮河化工厂赔偿凤台县刘集镇政府损失122万余元。朱某某已将刘集乡政府因处置危险废物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全部赔付到位。

责任编辑: 吴燕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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